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
服務內容
1.項目委托+資料收集:收集資料、研讀資料,按照國家排污許可證申報要求及各地要求收集所需內容;
2.填報:根據環評、驗收、自查等報告,按照相關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確定填報內容及順序,并完成系統填報。
4.審核及審批:按照不同區域的要求,提交審核過直接提交市局進行審批。
辦理流程:
2017年8月,環境保護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按照“名錄”,2020年底之前,我國將完成覆蓋名錄中所有固定污染源的許可證發證工作。2017年6月,全國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已經按期完成核發。










